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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条  为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作用,减少化石能源消耗,推动社会节能减排,我省决定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根据《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07〕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旨在热水用量大的公共领域推广使用洁净、可再生的太阳能资源,全部或部分替代燃煤(油、气)锅炉及电热装置。
第三条  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从省级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补贴资金坚持单位自愿、先建后补,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  申报范围。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学校,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具备安装相应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场地和施工条件;
(二)太阳能集热系统产生的热水日温升35℃以上;
(三)拥有自有场所,有一定规模的寄宿学生、住院患者或供养寄宿老人;
(四)基础教育学校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生热水能力须在5吨以上,其他院校须在20吨以上;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生热水能力均须在5吨以上;
(五)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公布的供货企业目录中选择太阳能集热系统供货商;
(六)太阳能集热系统建成后,须标有“财政补贴太阳能集热示范项目”标识。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基础教育学校日产热水每吨补贴7500元,其他院校日产热水每吨补贴4500元。同一个校区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多不超过120万元。
(二)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日产热水每吨补贴4500元,同一个院区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多不超过100万元。
(三)敬老养老机构日产热水每吨补贴7500元,同一个院区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拟建设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信(节能)、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信(节能)、财政部门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逐级报送上级经信(节能)、财政部门。
(二)申报材料。申请补贴的学校、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需报送以下项目材料:集热系统应用单位简介,经济技术分析报告(包括太阳能工业热力系统图,计量网络图,材料和设备明细及价格明细、投资回收期测算等),拟建太阳能集热系统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安装位置、集热面积、集热真空管的长度、直径、数量、排列方式、真空管闷晒辐照量参数),供货商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两年以内的集热管或集热器热性能检测报告,《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项目拟申请补贴资金表》(见附件1)等。
申报学校、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还需分别填报《学校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敬老养老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三)申报时间。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申请省财政补贴的太阳能集热项目汇总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财政厅。
第九条  项目立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会同省财政厅对受理的学校、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申报的太阳能集热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财政厅联合备案,并下达项目建设清单。
第十条  供货企业。为确保太阳能集热系统产品质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委托省质监部门制定入围企业资质和太阳能集热系统产品标准,委托省太阳能行业协会组织专家严格按照标准审查企业相关资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公布入围企业名单。学校、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和敬老养老机构须选择入围太阳能企业,对太阳能集热系统进行设计和安装。项目申报后,太阳能集热系统供货企业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经信(节能)、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竣工验收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集热系统竣工前后同角度全景对比照片、工程建设安装合同、工程结算发票等有效证明材料。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经信(节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地核查集热系统竣工项目实际日供水能力、供货商资格及建设合同、项目建设及运行指标是否达到要求等,并出具验收报告,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评价。省财政厅根据核查验收结果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视情况削减所在地下年度省级节能专项资金规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鲁财建〔2013〕63号文件同时废止